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3
三、依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者,比率或數額基
    準如下:
(一)製造工作: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
      工保險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二)營造工作: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
      工保險人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但僱用勞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
      僱外國人一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