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計畫之申請單位: (一)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二)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須具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 (三)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為就業保險法規定之投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