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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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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計畫之申請單位:
(一)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二)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須具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
(三)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為就業保險法規定之投保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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