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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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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
    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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