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漁船主二年內未曾有無故解僱或資遣人員之情事,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申領本津貼: (一)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持有就業憑證之人員。 (二)僱用前款人員之期間連續六個月,累計出海作業達一百二十日以上 ;第七個月起每滿一個月,累積出海作業達二十日以上。 (三)申領津貼之出海期間無違反漁業法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