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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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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力創新獎(以下簡稱本獎項),設團體獎與個人獎。
    團體獎設事業機構獎及專業團體獎;個人獎設 A+  經理人獎。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事業機構獎:
(一)至當年度本局受理報名之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
      之事業機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如科技、金控、生技及增資擴
      展、業務重整合(分)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五年(係指開始報名申請日之前五個年度)中,有三年稅前及
      稅後均獲利,且最近一年(係指開始報名申請日之前一個年度)無
      累積虧損者。
(三)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四)「中小型企業」之行業,如屬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資本額應於新臺幣八千萬元(含)以下,或常僱員工不超過二百
      人。
(五)「中小型企業」之行業,如屬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運
      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業、商工服務業、社會服務業
      及個人服務,前一年營業額應在新臺幣一億元(含)以下,或常僱
      員工未滿五十人。
(六)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療衛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診所(開業醫院)、
      地區醫院、區域醫院者歸類為本獎項之「中小型企業」;教學醫院
      歸類為本獎項之「大型企業」。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專業團體獎:
(一)從事人力資源培育(訓)工作之財、社團法人及學校,訂定明確教
      育訓練需求與完整之人才培育機制,包括設計、策劃、師資、教材
      、設施、實施過程之問題、評估及監督等,具有實體績效者。
(二)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含)且營運中之財、社團法人及學校,自開
      始報名之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者。
(三)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符合從事人力培訓輔導或服務實務工作連續滿五年(含)以上,且於
    目前服務機構任職滿三年(含)以上仍在職之高階人力資源或培訓主
    管之個人,得申請 A + 經理人獎。
    曾獲獎之事業機構、專業團體及個人,於三年(係指報名截止日期為
    計算之基準點往前推算三個年度)內不得再次參與本計畫獎項之選拔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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