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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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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提案申請單位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全國性或省級觀光產業相關行(職)業專業團體或法人團體。
(三)設有觀光相關系(科、所)之大專校院。
    本計畫所稱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及維護,觀光設
    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
    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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