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機關(構)依安衛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其他法規限制,於組織修編完成前,申請以 安衛管理規章或計畫替代之者,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或計 畫審核申請表」(如附件一),並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 提出申請: (一)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應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二)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