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辦理活動之方式、活動計畫及活動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動方式:應以研習會、研討會、宣導或培訓活動之方式辦理。 (二)活動計畫: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地點、課程內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活動內容:應包括勞資爭議仲裁制度介紹、勞資爭議仲裁處理機制 理論及實務或勞資爭議仲裁機制之檢討等內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