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溢領之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 證年金,應於核定函送達後六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逾行政 救濟之期間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即得向財政資訊中心 調取個人財產資料,移送執行。 應繳還溢領之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 基本保證年金,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 依法移送執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 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