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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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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依工會法設立二年以上之各級工會團體。
(二)無積欠勞保費用。
(三)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
(四)於本計畫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含)前一百二十日期間持有本署人
      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TQS )最近一次訓練機構版或外
      訓版評核結果為通過(含)或合格以上有效證書。
    最近一次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 D  級者,不得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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