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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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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
    訓練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招標採購並委託彙管單位辦理本計畫各項庶務事項。
(二)辦理申請案件之初審、訪視評核、查核、申訴受理及執行管控等相
      關事宜。
(三)審核委員之遴聘、聯繫、安排訪視評核、不預告訪視、學員電話抽
      訪及資料彙整等相關事項。
(四)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規劃及執行等。
(五)召開執行業務相關事項之各項會議。
(六)執行績效分析。
(七)辦理申請單位補助經費核撥、核銷事項。
(八)辦理結案核銷說明會、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
(九)提供意見回饋,協助本計畫之修正、結案報告製作等相關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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