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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3
三、本要點所稱申請單位之資格,指依法為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並
    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組織團體,基於勞資協議之共識
    ,雙方約定縮短工作時間達一定時數,實施員工在職訓練,且於辦訓
    期間維持僱用參訓人員及一定員工僱用規模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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