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申請人及其子女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工作年資累計滿一年以上(計算至申請截止日),且在職者。但學
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其祖父母與孫子女同一戶籍連續六個月以上
,且於申請表中切結與孫子女有共營生活之事實者,祖父母得依本
項助學金有關規定申請之。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配偶(學生之
父母死亡或失蹤者,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者。
(三)子女於九十七年領有本會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或曾獲國際
、全國技能競賽(比賽)前三名者。
(四)申請人子女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