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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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法修正,酌修本條序文。
二、修正條文第一款整併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三款,考量協助病人處理突發性緊急醫
療及危機事件具有一定專業門檻,爰修正為社區關懷與訪視、協助精神復健、陪
伴規律就醫、指導日常事務、處理突發事件、及病人與其家屬心理支持。
三、社區支持係配合本法本次修正增訂,爰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社區支持中
關於居住、安置等內容,增訂照顧支持服務,爰為第二款規定。
四、現行條文第二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款,修正為病人及其家屬所需資源之連結轉
銜支持。
五、新增第四款,配合本法修正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之精神。
六、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款,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