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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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受託單位之評選,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規定公告徵求優良機關(
    構)、團體參與,並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轄區受託單位評選作業。
    前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告徵求團體參與之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並
    得視需要辦理說明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一、受託單位之評選作業程序,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規定公告後,組成評選小組進
    行轄區受託單位之初審。
二、公立就服機構公告徵求團體之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