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語與定義
本指引採用 TOSHMS 相同之用語與定義,另參照政府採購法之用語與
定義如下:
(一)工程採購
係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
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
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二)財物採購
係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
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三)勞務採購
係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
、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