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發生時,有一定 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 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