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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以自行操作或委託經營方式運用
    於國內及國外市場。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悉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十
    條所列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為範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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