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辦理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得遴聘顧問,依創業者需求安排顧 問輔導,並酌給顧問費用。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爰予刪除。 二、補述創業諮詢輔導作法,另顧問費用得依相關經費編列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