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之申請者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職保法)第十三條 規定辦理。
一、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或第 18 條辦理。 二、為縮短鑑定之行政作業時間,要求申請鑑定機關及勞工或雇主檢送相關鑑定資料 ,惟若因因關廠、歇業取得有困難者,無法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於申請時敘明原 因,本會將可儘速以其他方式補實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