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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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促進就業措施之內容。
-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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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得辦理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為僱用安定措施
、僱用獎助措施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故本辦法措施依其分類。
二、第三款其他促進就業措施增訂項目,原因如下:
(一)為鼓勵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減少其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新增補助搬遷費用
、租屋費用及異地就業交通費用措施,以協助失業勞工儘速就業。
(二)考量國內辛苦特定製程產業之作業特性,國人多不願意就業,致長期處於缺工
狀態而不利生產運作,雇主多僱用外籍勞工以填補短缺人力。基於產業發展中
,傳統產業多為工業發展的基礎,協助傳統產業改善工作環境,可促進國人就
業意願,亦可預防職業傷病之發生,穩定就業安全。
(三)又雇主提供之工作環境,勞動條件是否合理且符合勞動法令,直接影響勞工之
就業;透過勞動法令之輔導、宣導及相關檢查協助等措施,協助雇主改善工作
環境及勞動條件,穩定勞雇關係,以促進勞工之就業,爰增訂協助雇主改善工
作環境及勞動條件措施。
(四)另鑑於全球市場的激烈競爭下,產業競爭激烈,加以人口結構快速變遷,職場
勞工需面對工作及生活中之各種壓力,對身心健康之影響亦不容忽視。為支持
雇主重視職場勞工身心健康,紓解情緒壓力,進而穩定勞工工作表現及就業意
願,促進勞資雙贏,以及實現職場工作平等及協助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就業,俾
強化僱用安定並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爰增列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
生活平衡項目。
-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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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勞工於職場發生職業傷病,因工作能力減損可能選擇退出勞動市場,或須經
一定醫療期間,始得重返職場,故為穩定渠等勞工就業,避免因離開職場期間過
長,致影響其勞動技能、職涯發展及身心健康,爰增列第三款第六目。
二、為加強勞工團體應具執行力及強化勞資協商之能量,以提升工會會員勞動權益、
加強溝通協商、談判技巧等知能,並有效建構良好集體勞資關係,進而有效減少
勞資爭議之發生;另透過深植尊嚴意識,並傳遞勞動權益之概念,以達強化勞工
權益之維護及提升,以利勞工就業穩定,並營造有利就業環境,爰增列提升工會
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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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我國人口快速高齡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力人口逐年攀升,且考量中
高齡者及高齡者因年齡增長產生之工作障礙,致提早退離職場,並配合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四日施行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強化推動相關措施,促
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續留職場或再就業,提升其勞動參與,爰增列第三款第八目
。
二、考量天災、事變或其他因金融危機、經濟衰退、產業缺工、國際貿易戰、科技創
新等重大情事,對於勞工、雇主或整體就業市場產生影響,為提供多元就業協助
措施,以協助勞工就業,爰增列第三款第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