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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促進職業訓練相關交流活動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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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案單位應為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職
    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
    團體、各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但公立學
    校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不得提出申請。
    本計畫優先補助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辦理活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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