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案單位應為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職 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 團體、各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但公立學 校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不得提出申請。 本計畫優先補助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辦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