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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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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之事業單位,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領有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之民營事業單位。
    前項事業單位,不包含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
    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
    事業單位於申請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