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勞動部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之,委員十 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勞動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 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二人。 (四)勞動部代表二人。 (五)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六)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二人。 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