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書應載明本法第十條所定事項,未依規定載明者,地方主管機關 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調解申請書,應依法記載規定內容,如勞資爭議當事人所提申請書未記載法定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定期間內補正資料。
當事人未載明申請書所定事項,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應有適當處 理方式,並考量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皆會依據案件事實裁量,始會決定是否需要請 當事人補正,且為避免行政資源遭到部分當事人濫用之虞,爰增列屆期未補正,不予 受理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