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遴 聘為裁決委員: 一、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 資格人員五年以上。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法律、勞工、社會科學助理教授以 上之教師五年以上。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
鑒於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之性質較一般勞資爭議事件複雜,且涉及勞工之團結、協商及 爭議等權利,故考量適當委員會結構,及為建立專業公信力的裁決委員會,遴聘處理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案件之裁決委員,應為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 士,並應具有法律實務訴訟審判經驗、在大專院校教授相關課程或具一定資歷等資格 。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