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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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仲裁之申請應具一定之程式,如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
二、本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當事人能力」,係指行政程序法第21條所稱之具行政
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包含︰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
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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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係針對仲裁申請案件之程序性規定,並未針對案件內容作實體審查,依據法制作
業體例,程序要件之欠缺係以不受理予以規定,爰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