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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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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管控單位
    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執行單位為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詳如附件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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