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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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前條所稱科技計畫,範圍如下: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自行辦理之科技計畫。
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
    計畫。
三、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辦理之科技計畫。
四、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
    理之科技計畫。
五、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補助或
    委託辦理之科技計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訂定所稱科技計畫之範圍。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本會」修正為「本部」。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本條各款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二、為涵蓋與學界合作樣態,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修正為「與產學界」。
三、依我國民法之相關規定,企業本屬於法人之營利社團,為精簡用語,刪除第五款
    之「企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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