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科技計畫,範圍如下: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自行辦理之科技計畫。 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 計畫。 三、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辦理之科技計畫。 四、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 理之科技計畫。 五、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補助或 委託辦理之科技計畫。
訂定所稱科技計畫之範圍。
「本會」修正為「本部」。
一、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本條各款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二、為涵蓋與學界合作樣態,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修正為「與產學界」。 三、依我國民法之相關規定,企業本屬於法人之營利社團,為精簡用語,刪除第五款 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