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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3
三、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得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二)非自願離職。 (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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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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