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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輔導及補
助業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輔導及補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編
列預算補助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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