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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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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五月七日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14 點,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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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
      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
      定情形之一終止勞動契約。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