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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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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計畫說明會、資訊系統操作說明、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等會議。
(二)受理及核定事業單位研提之訓練計畫。
(三)規劃、自辦、委辦及核定專案訓練課程。
(四)辦理年度所需經費管控、參訓勞工資格審核、結訓資料彙整及訓練
      經費核撥。
(五)訓練津貼及訓練補助費之審查、發放等事項,並督導管控訓練單位
      確實撥付參訓勞工。
(六)辦理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彙整。
(七)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及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製作成果
      報告。
(八)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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