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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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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承辦單位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檢核受評鑑單位之名冊資料。
(二)提供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與訓後就業輔導措施指標之分數,並檢
      視訓練單位是否符合額外加分項目。
(三)確認評鑑結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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