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8、9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三、本要點所稱訓練,指本規則第七條(以下簡稱專業訓練)、第八條( 以下簡稱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 前項訓練之類別及對象如下,並應符合本規則第七條規定: (一)醫師。 (二)護理人員及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