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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
    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
    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配合法規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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