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 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 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配合法規用詞,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