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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讚計畫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3
三、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之本
    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本計畫青年),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初次尋職者。
(二)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
      險,並已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三)於執行單位認定時,參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時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初次尋職者,指於資格認定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者。
    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或就學期間曾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
    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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