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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增補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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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報人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
    期間,對於輸入或在國內製造、處置、使用、販售且未收錄於國家既
    有化學物質清單初稿之既有化學物質,得依本要點進行增補提報作業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一、本要點化學物質之提報範圍,以本會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勞安三字
    第五○二○一號令訂定發布「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實施危害通識規則期程
    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二、為降低廠商提報負擔,本次增補提報作業擬於網路上開放國家既有化學物質清單
    初稿查詢系統(http://csnn.cla.gov.tw),供各界使用者進行清單初稿物質查
    詢,已列入清單初稿之物質無須再次進行增補提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