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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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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協辦機關:
(一)主辦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指定所屬職業
      訓練局擔任本計畫之執行機關。
(二)協辦機關(構):執行機關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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