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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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3 條
下列單位得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
一、為所申請認證技能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且其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
    員從業之技能相關。
受委託之專業認證機構不得為申請認證之機關或團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一、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明定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單
    位之資格。
二、明定全國性專業團體其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員從業之技能相關,俾使其申
    請職類符合其專業。
三、為避免球員兼裁判之嫌,訂明受委託之專業認證機構不得為申請認證之機關或團
    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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