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照片。 三、技能職類名稱及等級。 四、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文號及比照技能檢定之級別。 五、技能職類證書編號。 六、生效日期。 七、製發日期。 八、經認證單位用印。 九、代表人或負責人用印。
一、鑒於技能職類證書效力等同技術士證,爰參照技術士證規定內容,明定技能職類 證書應記載事項。 二、基於第二條已明定技能職類證書係由經認證單位核發,故第九款所定「代表人或 負責人」自係指「經認證單位」之代表人或負責人,為精簡法規用字,爰不列「 經認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