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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3 條
技能競賽職類之選定如下:
一、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辦理者。
二、國家經濟建設發展所需。
三、提昇人民生活水準。
四、具有傳統文化價值。
五、已公告辦理技能檢定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為各項技能競賽辦理職類之選定,為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故以上開競賽所開辦職類,經選擇符合國內國家經濟建設發展及提昇人民生活水準之
技能需求者辦理,以利選出優秀選手代表國家參賽。另辦理具傳統文化價值的國服、
中餐烹飪、鑄造等職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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