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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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第十四點監評長之任務內容,調整至第三點並做文字修正。
《附表六修正說明》
本表配合作業程序內容及本中心網站現況做文字修正。
-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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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技能檢定法規監評迴避規定,修正(四)、(五)部分文字。
2.刪除(十一),移至第二點(七)迴避規定說明。
3.修正(八)…請於後續場次「監評前協調會」中宣讀…。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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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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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記錄,修正為紀錄。
-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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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監評前協調會請監評長提醒各監評人員之注意事項」前已併入附件三「技
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應行注意事項」,故予刪除。
2.為提升監評人員與應檢人對於現場人員身體健康狀況之危機意識,於(七)增列相
關文字。
3.原(七)後段工作項目另獨立一項,後項次順延。
4.(十)監評長負有確認全數應檢人成績之責任,故評審相關表單均應審慎確認並簽
名。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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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配合二、「監評前協調會」之工作事項:(五)規定文字修正。
2.(十)與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文字用法一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