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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3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任期二年,由本局副局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本局聘請勞雇雙方代表各二人及專家學者二人。本委員會設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外勞作業組組長擔任並綜理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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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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