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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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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本計畫之審查、核定及發布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修正及相關之解釋。
      2.本計畫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3.規劃研發職業輔導評量工具事宜。
      4.訂定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參考指標(
        如附件一),並辦理全國性優良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觀摩研討會。
      5.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經費核撥及結報、計畫執行成果彙
        整及考核等事項。
      2.受理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審核及管考。
      3.協助及督導地方政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業務。
      4.其他相關事項。
(四)地方政府
      1.提編辦理本計畫補助經費之預決算。
      2.研提年度計畫申請補助;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3.執行本計畫業務、督導並輔導地方政府委辦之執行單位辦理職業
        輔導評量相關業務、進行滿意度調查,並參考本署訂定之身心障
        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指標(如附件一),以每二年辦理評
        鑑一次為原則。評鑑前,指標及計畫應先送分署備查(副知本署
        );評鑑後將結果報分署備查(副知本署)。評鑑等第納入下年
        度委託或補助之參考。
      4.推動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及相關宣導工作。
      5.提報執行情形相關報表或辦理成效。
      6.協調、整合及開拓轄區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
      7.定期查核執行單位於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
        系統(以下簡稱職重系統)資料登錄情形。
      8.其他相關事項。
(五)分署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職重
      資源中心):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訪視輔導、諮詢、職業輔導
      評量報告專業諮詢、職業輔導評量工具借用、召開聯繫會報、教育
      訓練等相關事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一、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第七款第二目及第九點第十款第三
    目規定,增列分署任務分工部分文字,以資明確。
二、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第七款第二目及第九點第十款第三
    目規定,補助地方政府,如係未指定用途之補助款或地方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攤者
    ,地方政府應納入其預算。爰依前開規定新增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原第四款第一
    目至第七目目次順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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