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計畫訂定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雇主應依 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 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等安全衛生事項。 二、事業單位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颱風天外勤安全管理 計畫,並敘明其內容有無依相關指引辦理。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應訂有「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前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 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 ,雇主不會予以不利處分」、「外勤人員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 險之虞時,得依規定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不會予以 不利處分」等內容。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曰施行,爰修正援引法規名稱、法條及用 詞,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之一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 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並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晝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 晝。 二、配合本法第十八條增列勞工對於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有自行退避至 安全場所之停止工作權,及雇主不得予以解雇、調職、不給付工資等不利處分, 本點第三款增列援引該條規定之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