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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參、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審核方式、標準
一、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事項之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
      法人機構團體(不含政治團體)或學校。
二、審核方式
(一)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應向本會提出。
(二)地方政府立案之團體,向當地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團體屬全國性及省級立案者或其申請計畫屬跨區域性者,應按其服
      務對象人數或經費占比例最高之區域,向該區域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難以認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地方政府立案之團體或事業單位,應向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三、審核標準
(一)依本局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編列。
(三)本局相關補助要點之項目及標準核定補助額度。
(四)同一計畫申請單位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會或其他單位補助者,其
      與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