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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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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單位應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
    公益為目的之團體,且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
    顧服務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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