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為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及推動相關工作, 本部得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討論下列事項: (一)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及相關推動之協調整合。 (二)依法設立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協會(以下簡稱民間團體)發展 職能基準。 (三)辦理訓練之單位(以下簡稱辦訓單位)職能導向課程之輔導及補助 。 (四)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品質之管理。 (五)其他與職能基準發展及應用有關業務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