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適用範圍,指本署與所屬各機關(構)依據業務職掌或受委任 辦理就安基金、就保基金之相關計畫,因下列費用所生逾期債權催收 及轉銷呆帳事項: (一)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之墊 付費用。 (二)墊付入出國管理機關遣送外國人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三)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 (四)參訓學員退訓賠償費用。 (五)其他為辦理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技能檢定業務等依法 應繳回之貸款、補助、津貼或獎助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