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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範圍,指本署與所屬各機關(構)依據業務職掌或受委任
    辦理就安基金、就保基金之相關計畫,因下列費用所生逾期債權催收
    及轉銷呆帳事項:
(一)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之墊
      付費用。
(二)墊付入出國管理機關遣送外國人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三)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
(四)參訓學員退訓賠償費用。
(五)其他為辦理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技能檢定業務等依法
      應繳回之貸款、補助、津貼或獎助等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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